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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助企纾困“组合式”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 2022-09-14 作者:本站编辑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2022 年 7 月 1 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峻冲击, 许多市场主体经营活动遭遇较大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主动作为, 出台了稳住经济、纾困解难的一揽子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提升政策“落地感”和企业“获得感”,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我们梳理了近年来中央和各部门出台的助企纾困政策,形成《广告业助企纾困“组合式”政策指引》,方便广大广告业市场主体及时了解和适用相关支持政策。

本政策指引按照政策内容、适用范围、政策依据的体例编写, 涵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稳岗留工政策、降成本政策和其他政策 5 个方面,共 22 项具体措施。政策出台时间截止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目 录


1. 财税政策 1

1.1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1

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或暂停预缴增值税 2

1.3 2022 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

1.4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

1.5 “六税两费”减免 4

1.6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5

1.7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6

1.8 吸纳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7

1.9 文化建设事业费减半征收 8

1.10 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 9

2. 金融政策 10

2.1 信贷总量保持增长 10

2.2 金融服务收费降低 11

2.3 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 12

3. 稳岗留工政策 14

3.1 社保费降低和缓缴政策 14

3.2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5

3.3 技能提升和留工培训补贴政策 16

3.4 吸纳就业补助 17

4. 降成本政策 18

4.1 阶段性房租减免 18

4.2 降低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政策 20

5. 其他政策 21

5.1 违规收费整治 21

5.2 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政策 22

5.3 招投标支持政策 23


1. 财税政策

1.1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15%,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或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企业。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1.3 2022 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


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13 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

户)。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B 级;(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 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1.4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5%)。

【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1.5 “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2.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4.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1.6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适用范围】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制定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


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1.7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

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 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 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

中小微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1.8 吸纳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招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上述群体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较高可上浮 3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适用范围】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 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1.9 文化建设事业费减半征收

【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

的幅度内减征。

【适用范围】

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 号) 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46 号)

1.10 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

【政策内容】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 提高至 4%-6%。


【适用范围】

小微企业。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2.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

2. 金融政策

2.1 信贷总量保持增长

【政策内容】

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 2.2 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

2022 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保全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1.6 万亿元。

【适用范围】

所有企业,重点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政策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2. 《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 号)

3.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 号)

 

2.2 金融服务收费降低

【政策内容】

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下行,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 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引导平台企业稳步降 低利息和收费水平,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客户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服务, 较大化惠企利民。

适当减免服务收费。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

2021-2023 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扩大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进行奖补,鼓励地方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

【适用范围】

所有企业,重点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政策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2. 《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 号)

3.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 号)

4.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 号)

 

2.3 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

【政策内容】

金融机构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用款需求。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


贷、抽贷、断贷。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融资租赁公司要主动了解承租人的困难及诉求,合理采取展期续租、降租让利等帮扶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减缓催收、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典当行要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适用范围】

所有企业,重点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政策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2. 《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 号)

3.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 号)

3. 稳岗留工政策

3.1 社保费降低和缓缴

【政策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

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社保费缓缴 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 期限到 2022 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工

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 年底前补缴。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享受;中小微企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

 

3.2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高提至 90%;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 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适用范围】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


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中小微企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3.3 技能提升和留工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多不超过三

次。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


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大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企业参保职工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

 

3.4 吸纳就业补助

【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 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 截至 2022 年年底。

对于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作为见习对象的各类单位给予补贴、税费等支持。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 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 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 2022 年底。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 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适用范围】

满足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以享受;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对于一次性扩岗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 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 号)

2.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 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 号)

4. 降成本政策

4.1 阶段性房租减免

【政策内容】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 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 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适用范围】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则上第三产业都视为服务业; 小微企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政策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


271 号)

2.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住房〔2022〕50 号)

3.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 号)

4.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 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40 号)

 

4.2 降低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

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中小微企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


2.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 号)

5. 其他政策

 

5.1 违规收费整治

【政策内容】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

【适用范围】

面向所有市场主体,可通过 12381、12315 等热线电话,或地方有关部门设立的“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专门渠道反映有关问题。

【政策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 号)


5.2 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政策

【政策内容】

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 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 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 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 整治力度。

中央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央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

【适用范围】

面向所有中小企业;可通过各地工信部门反映账款拖欠问题。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40 号)

2.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 号)


3.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

〔2021〕224 号)

 

5.3 招投标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

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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