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协会简介 热门新闻
管理制度 返回上一级 我的位置:主页 > 协会简介 > 管理制度 >
8、青海省标识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5-21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青海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3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 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 多不能多于6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 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青海省标识行业协会

2020年5月21日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7、青海省标识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秘书处:阿莲: 18309746675

座机 : 0971-6318096

地址 : 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广场4号写字楼西侧第三个商铺二楼

    
版权所有:青海省标识行业协会
青ICP备202400361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