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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青海省标识行业协会监事(监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5-21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监事会)管理和运作,依据《青海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唯 一监事也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本会若设置监事会,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 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自行投票选出。如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最 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 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

第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青海省标识行业协会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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